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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4, 2024 3:30:13 GMT -5
,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决定仲裁费用和口头损失程序的责任、在程序、仲裁和仲裁结果过程中存入的任何存款。除非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另有规定 (i) 争议各方应承担自己的费用和开支:以及 (ii) 仲裁程序的费用,包括仲裁员和任何专家或助理的费用和开支应由争议双方按同等比例分担。 第 10.07 条遗漏或拒绝参加仲裁程序。已正式通知的争议任何一方发出或拒绝参加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不会妨碍仲裁程序的连续性,并且此类遗漏或拒绝不会导致仲裁程序无效或废止。仲裁裁决不能作为质疑有效性或可执行性的手段。 第 10.08 条作出仲裁裁决的期限 (a) 通过接受任命,每位仲裁员必须承诺其日程安排允许在自签署会议纪要后 6(六)个月内进行仲裁程序并解决争议所需的奉献精神和时间使命 如仲裁庭规则所定义,但根据上述第 3.10 (b) 条启动的任何公平仲裁将在签发会。 议记录签署后 3(三)个月内结束。 (b) 就《仲裁法》第 23 条而言,仲裁庭将在本条第 10.08 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且该期限可通过争议双方与仲裁机构之间的书面协议予以修改仲裁庭或仲裁庭的命令 (c) 仲裁院未能遵守本规定规定的履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不会导致仲裁无效或宣告无效,也不能作为质疑其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依据。 第 10.09 条预防措施和强制措施。 (a) 在设立仲裁法院之前的任何时间,任何一 手机号码数据 方均可请求司法机构的主管法院批准预防措施,旨在 (i) 确保本协议条款的有效性 (ii) 维护本协议的地位(三)对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公司或被投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会议或者前次会议进行阻止或者中止审议的;本协议 (iv) 防止销毁与争议有关的文件和其他信息或物品: (v) 防止违反本协议规定直接或间接转让、转让、产权负担或处置。 股份:或(vi) 防止资产损失、贬值或隐藏。 (b) 仲裁法院设立后,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司法法院请求采取上述预防措施,但前提是 (i) 该请求具有紧急性且 (ii) 请求采取此类司法措施仲裁法院根据下文第 10.09 (c) 条的条款进行公投,以便仲裁法院关于此类预防措施的任何决定优先于批准设立仲裁法院的司法措施。 (c) 向司法机构提出的任何预防措施请求均不会被视为与根据本协议条款将争议提交仲裁不相容的行为。 (d) 仲裁院可以根据《仲裁庭规则》和《仲裁法》第 22 条第 4 款的规定,请求主管法院采取任何适当的预防措施和强制措施,以遵守仲裁裁决。 (e) 在仲裁法院成立后,根据上述第 10.09 (b) 条的条款获得司法措施的一方有义务在自该日起 10(十)天内将该措施的授予通知仲裁法院法院的判决。如果仲裁院宣布其违反司法措施,获得该措施的一方必须放弃所提议的行动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以撤销该措施。 第 10.10 条论坛选举。双方同意,根据上述第 10.01 条的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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